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林玉清
- 訴訟代理人
- 張美代
- 被告
- 李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俞惠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二行關於「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及所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