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
- 被告
- 天籟箱根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軒
上列被告與原告彭純文等間因104年訴字第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76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彭純文等間因104年訴字第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76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