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

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

原告
郭簡鋒
原告
郭妍廷(原姓名郭茹芯)
原告
郭涵涵
原告
郭晏芳
原告
郭芝瑩
原告
郭文旭
被告
郭 忠
被告
郭子豪
被告
郭明瑋
被告
郭振城
被告
郭春辰
被告
郭振重
被告
郭文賢
被告
郭先德
被告
郭忠正
被告
郭智明
被告
郭先華
被告
郭保宏
被告
郭宗行
被告
郭太平
被告
郭先進
被告
郭晉銘
被告
郭武雄
被告
郭明洲
被告
郭明松
被告
郭明煌
被告
郭宗見
被告
郭宗海
被告
郭月娥
被告
郭田水
被告
郭田發
兼上列2人
郭宗山
訴訟代理人
上列26人共 呂瑞貞律師
同訴訟代理
上列 1人複 上官涵怡 住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代理人   詹婉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郭簡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郭簡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