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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9 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除字第9 號

聲請人
資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蓉
訴訟代理人
周心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8 月23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001 │開立食品有限公│基隆一信碇內分社 │103 年7 月15日│14,550元 │LX8850108 │ ││ │司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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