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除字第9 號聲 請 人 資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蓉 訴訟代理人 周心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8 月23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開立食品有限公│基隆一信碇內分社 │103 年7 月15日│14,550元 │LX8850108 │ │ │ │司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