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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健裕即旺仔小吃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鄒明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鄒明龍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簡字第八七九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7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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