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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一人法
定代理人及
下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江美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雲

      李玲珠

      粘麗美

      陶德賢

      劉志鴻

      陳淑娟

      陳明輝

      黃朝旭

      王巾心

      林豊勝

      羅樹松

      林慶珍

      黃建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國棟間,因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