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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秀蓮、吳國青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一○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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