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秀蓮、吳國青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一○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0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秀蓮、吳國青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一○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