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慧玉
- 送達代收人
- 張雯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簡字第一三號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