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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92號

原告
范揚垗
被告
劉美紅

      周富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狀況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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