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92號
- 原告
- 范揚垗
- 被告
- 劉美紅
周富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狀況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