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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上訴人
吳明洋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一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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