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吳明洋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一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5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一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