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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捌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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