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上列一人法
- 定代理人及
- 下列十三人
- 訴訟代理人 江美慧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周瑞雲
- 兼
李玲珠
粘麗美
陶德賢
劉志鴻
陳淑娟
陳明輝
黃朝旭
王巾心
林豊勝
羅樹松
林慶珍
黃建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國棟間,因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