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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何佩如
即被告
何子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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