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何佩如
- 即被告
- 何子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