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許儒宏
- 被告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反訴(本院卷㈡第16頁至第19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4日,以書面裁定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同時命反訴原告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後3 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17,3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㈡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而上開裁定正本於105 年10月18日送達反訴原告以後,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㈡第30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㈡第35頁至第36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㈡第37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㈡第32頁)、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本院卷㈡第33頁)、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本院卷㈡第34頁)在卷足考,是其本件反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