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號
- 原告
- 黃金三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政律師
- 被告
- 蔣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買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 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 10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