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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號

確認承買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號

原告
黃金三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告
蔣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買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 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 10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承買契約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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