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水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一百零六年度建字第二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