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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水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一百零六年度建字第二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