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文清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文清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