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夏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恒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恒穗間因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