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聖智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陳靖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戡平等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