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吳素珍
- 原告
- 羅淑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被告
- 鄒平祥
趙映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端賴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訴字第72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