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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吳素珍
原告
羅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被告
鄒平祥

      趙映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端賴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訴字第72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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