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陳美云
- 送達代收人
- 李采恩
- 被告
- 陳冠豪
- 被告
-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豪、中華聯合節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