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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告
陳美云
送達代收人
李采恩
被告
陳冠豪
被告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豪、中華聯合節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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