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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蕭家鴻
被告
上 訴 人即
被告
羅金章
被告
上 訴 人即
被告
蕭陳秀桂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