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