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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兩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銘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333 元(參見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0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8,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