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兩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銘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333 元(參見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0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8,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