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婷
- 訴訟代理人
- 朱庭韻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蓉
- 訴訟代理人
- 鍾德暉
- 訴訟代理人
- 謝翰儀
- 被告
- 李杏雪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粘怡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諭麗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被告
- 李杏秋
- 被告
- 李振家
- 被告
- 李敏蘭
- 被告
- 李邱金珠
- 兼上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惠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敏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曉穎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被繼承人李煥文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李敏智、李惠如就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