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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李杏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告
李杏秋
被告
李振家
被告
李敏蘭
被告
李邱金珠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惠如
訴訟代理人
李敏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被繼承人李煥文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李敏智、李惠如就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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