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何建興
被上訴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重訴字第6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2萬5,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萬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