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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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