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