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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林淑鳳

  • 當事人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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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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