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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告
葉承峯
被告
李懿軒
被告
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975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李懿軒、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4,183 元;因被告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4,1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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