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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永寬
即被告
簡永安
即被告
簡永根
即被告
簡秋霞
即被告
簡秋蔘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王簡數枝
即被告
呂簡秋主
即被告
簡玉芬
即被告
簡正泓
即被告
簡正昆
即被告
簡玉玫
即被告
崔占坤
即被告
崔仁龍
即被告
崔誠顯(原名崔仁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三代公
法定代理人
胡懋椿
簡秋珠  桃園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