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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告
蔡玉真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劉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游國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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