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蔡玉真
- 訴訟代理人
- 楊光律師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游國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