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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自然實業社(即蕭正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因108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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