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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簡英哲
被上訴人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9,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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