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 上訴人
- 郭敏貞
- 即原告
-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先華間因確認申報資料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先華間因確認申報資料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