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詹雲龍 基隆市○○○路00號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