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原告
- 吳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告
- 劉麗容
張劉麗珠
劉麗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與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