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吳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劉麗容

      張劉麗珠

      劉麗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與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