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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淑鳳

上訴人
即被告
晁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禕

上列上訴人與基隆市政府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3,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