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自然實業社(即蕭正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因108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因108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