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簡英哲
- 被上訴人
-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9,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9,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