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蔡淑鈴
- 即被告
-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能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能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