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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確認公證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告
江李淑華
被告
詹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詹孟龍為民間公證人,於民國99年4 月19日作成之處分書無效,損及原告權益,應予撤銷,並應賠償,而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查被告之事務所及住所均於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證書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