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 原告
- 江李淑華
- 被告
- 詹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詹孟龍為民間公證人,於民國99年4 月19日作成之處分書無效,損及原告權益,應予撤銷,並應賠償,而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查被告之事務所及住所均於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