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14,35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55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