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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14,35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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