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14,35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