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人瑜、登貴有限公司、翁雅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李人瑜 被 告 登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薪資、退休金等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6,558元,此 部分原應繳裁判費為1萬0,900元,然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為3,633元;另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 ,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4萬4,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