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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辦理裁判,該院裁定標的金額或價額,需明瞭法庭審理。為此依民國105 年5 月23日修正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原第9 條「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限制已經刪除),聲請交付鈞院103 年度基消小字第1 號事件103 年5 月14日、103 年6 月11日、103 年7 月7 日、103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利用及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 年度基消小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該案經本院於103 年8 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4日以103 年度消小上字第1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遲至109 年5 月4 日提出本件聲請,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裁判確定之日起6 個月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以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已無(104 年8 月7 日司法院令修正發布前之)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及保存辦法第9 條關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得聲請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規定,據此主張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得不受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之日起6 個月之限制云云,尚有誤解,附此指明。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