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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上訴人
阮鼎祥
被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陳仰高
被上訴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為訴之追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09頁)。上訴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27頁)。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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