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
- 上訴人
- 阮鼎祥
- 被上訴人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仰高
- 被上訴人
-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訴訟代理人
- 王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為訴之追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09頁)。上訴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27頁)。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