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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白延臨
被上訴人
黃陳雲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萬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