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原告
郭金村
訴訟代理人
郭聰能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中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17,335元,不足4,257元,又其上訴利益為2,0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