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金村
- 訴訟代理人
- 郭聰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中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17,335元,不足4,257元,又其上訴利益為2,0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