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彭秀明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