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林晏如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以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以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