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3號
- 原告
- 金山朝天宮
- 法定代理人
- 曹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誠
- 被告
- 陳德福
許穎村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務表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被告陳德福、許穎村應給付原告56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德福或被告許穎村應給付原告56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