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介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樺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介林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